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舟山凯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舟普六商初字第167号
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16号5幢5楼589室。
法定代表人***,系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凯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龙山工业区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凯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舟山凯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舟山凯久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