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0民初13849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洲头乡宗营村下宗墩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0********。
被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嘉企**号**楼**楼**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