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执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一路16号5幢5楼589室,组织机构代码:7625492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嘉县阿波罗服装鞋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3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4)温仲裁字第379号裁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阿波罗服装鞋革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计4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有坐落于永嘉县××北镇龙桥工业区的厂房(建筑面积计2410.44平方米,所有权证号:02056185,已抵押有关银行)。本院遂查封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计803.70平方米,证号(2001)0300267]。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截止2016年6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合同款43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根据裁决书计算)。承担本案仲裁费用2816.44元、执行费用54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厂房目前只宜查封,不宜司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执1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