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53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大连峰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港兴大街3号3**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藏神威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国际综合楼B幢南座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峰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神威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作出(2022)辽0291民初53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西藏神威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财产标的额以115000元为限。本院已实际执行该裁定。现大连峰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已支付拖欠款项,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西藏神威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的115000元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