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5397号
申请人:大连峰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港兴大街3号3**18层4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西藏神威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国际综合楼B幢南座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峰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神威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财产或其他等值财产115000元。财产保全标的额以115000元为限。申请人已为本次财产保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神威消防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保全财产标的额以115000元为限。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或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