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32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沿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369692X3。
法定代表人:李思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穗,湖北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从林,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刘元洪,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宣恩县沙道沟镇响龙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92ND25W。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从林、刘元洪、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从林、刘元洪、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从林、刘元洪、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恩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龙远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