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未来城项目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7民初767号
原告:***,男,生于1957年9月1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进,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鑫洲,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未来城项目部,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MA494DU35Q。
负责人:杨行术。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身份信息同下。
被告:**,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茂林,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代平,男,生于1971年9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公
民身份号码:4228271971××××××××。
原告***诉被告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来***未来城项目部、**、向代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尤珍春
人民 陪 审员 马 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熊 蕾
书记员(兼) 熊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