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裕隆商贸有限公司、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26财保15号 申请人:***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小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MA488J8G9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沿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369692X3。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据为准),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34900元。申请人***裕隆商贸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金额为13491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以法院执行网络系统查控为准)在1349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期限为2023年1月17日至2024年1月16日。 案件申请费1195元,由***裕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