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茂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2826民初73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丰县楚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 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咸丰县高乐山镇沿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369692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茂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02328.8元;二、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三、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 理由:一、2018年7月被告茂泰公司中标承建“小村乡易地扶贫搬迁集镇集中安置房(第三期)第一标段(1、2、3号楼及配套附属工程)项目”,工程建筑面积为9256.61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1080.371287万元。该项目工程中标后,被告茂泰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由***组织工人施工承建,在其承建过程中,被告***又再次将各项工程内容分包给他人组织施工。其中本项目所有钢筋加工、制作、绑扎、安装、焊接等施工项目,被告***将该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组织工人施工。(注:该项目基础部分的钢筋加工、制作、绑扎、安装、焊接等施工项目,被告***曾分包给案外人**才在施工,**才施工后几天因发生纠纷,便与被告***解除了施工合同)。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10月1日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了基础施工协议,双方对案外人**才未施工完成的基础工程部分进行了约定:“基础算一层楼”。协议达成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日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施工保证金10000元,2018年10月3日原告***便开始组织工人进场对基础部分的钢筋加工、制作、安装等进行施工。基础工程施工完成验收后,双方又于2019年2月24日签订了地面上所有钢筋加工、制作、绑扎、安装、焊接等施工项目的《劳务承揽协议》,双方约定:“按照合同内容、设计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0元;协议第六条第1款约定:双方违反合同条款的,均赔偿另一方本工程协议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违约金”。现小村乡易地扶贫搬迁集镇集中安置房(第三期)第一标段(1、2、3号楼及配套附属工程)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二、施工合同工程建筑面积为9259.61平方米, 基础按一层建筑折算面积1号楼2号楼1183.2平方米、3号楼1138.15平方米,1、2、3号楼合计面积为11580.9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总劳务工资为347428.8元。三、截至原告诉讼前,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60000元(其中含退还原告的保证金10000元),实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为250000元(包含活龙坪八家台工程劳务工资4900元),剩余劳务工资102328.8元,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收,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综上,根据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否定原告对工程合同的约定和施工的过程,工程的具体情况是2018年6月签订施工合同后正常开工,经人介绍联系了**才的劳务班主做钢筋工,系单项劳务承包,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计算。在项目的基础部分施工过程中,因为**才的农民工的数量达不到要求,造成工程施工进度缓慢,**才将基础部分的钢筋工作基本结束后,为了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进度要求,经同意更换了钢筋工作劳务班组。我与**才就其施工部分结算了劳务费用约25000元左右。后经联系原告与被告确定了组织施工关系后并向被告递交10000元的农民工进场保证金,我与原告在2019年2月24日签订劳务承揽协议,约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后原告做完了本项目的钢筋部分并交付验收。 被告茂泰公司辩称,茂泰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合同项下的施工内容于2018年9月20日与***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与***形成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于2021年2月6日、2022年1月26日分别***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内 容为***承建的安置房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以据实付清工程项目的劳务工资和劳务费款项,如发现未支付的部分款项行为与茂泰公司无关,贵院作出的(2021)鄂282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与本案的法律关系完成一致,没有判决茂泰公司承担责任,因本案的原告与茂泰公司没有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本案原告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结算依据是双方的劳务承包行为以及施工的事实进行结算,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应当***公司承担责任,请驳回对茂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分析如下:对原告提交的基础部分施工日志,对被告茂泰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领条及支付证明、钢筋照片复印件,对茂泰公司提交的(2021)鄂2826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以上证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以下事实: 2018年7月6日,咸丰县小村乡人民政府(发包人)与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工程名称:小村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房(第三期)第一标段(1、2、3号楼及配套附属工程)项目,工程规模:建筑面积9259.61平方米,建筑层数:六层,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五(1)合同价款:1080.371287元。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湖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2018年9月20日,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工程名称:小村乡易地扶贫搬迁集镇集中安置房(第三期)第一标段(1、2、3号楼及配套附属工程)项目……六、乙方责任和义务1、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接受甲方的管理……第八条、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2、总价:1080.371287万元。 2018年8月,***邀请案外人**才对涉案工程的钢筋部分进行施工,双方约定按照每平方米28元计算,施工至9月20日左右国庆节放假,双方因为价格争议,**才就退出了案涉项目钢筋部分的施工,就其退出时1、2、3号楼筏板基础部分已经基本完成。2018年9月22日,***给***发微信“我已经决定小村的项目重新找钢筋班组,你可以做不做”,2018年10月1日,***回复***“基础算一层,他们做的我们不管,14的不焊接,16以上焊接,可以的话我们找时间把合同签哒”,***回复“可以,但是要保证质量和工期,七天一层”。2018年10月1日,***给***微信转账10000元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2018年10月3日,***及其班组进场施工。 2019年2月24日,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小村乡安置房(第三期)一标段项目部(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承揽协议》,协议约定:一、乙方的劳务承包范围1、钢筋材料进出场装卸、现场钢筋转运。2、本工程所有钢筋加工、制作、绑扎、安装、钢筋接头焊接、送检材料制作等工作。材料清运分类堆放,完工后现场清理……三、工程款支付及劳务工资计价1、按照合同内容、设计建筑面 积计算30元/㎡……六、违约1、甲方、乙方违反上述合同条款的,均赔偿另一方本工程协议总价的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代表):***签字,乙方:***签字。 还**,就案涉工程,***及茂泰公司共计向***支付钢筋部分劳务费245100元,***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元。 另**,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17日完成竣工验收。 再**,2020年1月26日、2021年2月6日******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因其承建的咸丰县小村乡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房(第三期)一标段***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负责,与茂泰公司无关。就案涉项目茂泰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10083018.2元,茂泰公司与***已结清各种工程款项。 结合**的事实,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意见,本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与***微信聊天记录中“基础算一层”如何理解?二、原告***应得的钢筋劳务费用是多少?三、本案的责任如何承担?四、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能否得到支持?就以上争议焦点,本院作如下分析评判: 一、***与***微信聊天记录中“基础算一层”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于2018年9月22 日给***发微信“我已经决定小村的项目重新找钢筋班组,你可以做不做”,应为***向***发出要约希望双方订立钢筋劳务合同,但***于2018年10月1日给***回复“基础算一层,他们做的我们不管,14的不焊接,16以上焊接,可以的话我们找时间把合同签哒”,该微信回复内容改变了原要约的内容,应当视为***向***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同时根据立法解释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内容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确定合同成立的内容,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应当达到一般人能够理解其真实含义的水平,否则合同将无法履行。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本案中,***给***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基础算一层”并没有对案涉工程的中最重要的价款进行要约,导致要约出现不明确不具体,要约内容含糊不清,该要约的内容无法使得合同成立及履行。且2019年2月24日***与***签订的《劳务承揽合同》中也没有对“基础算一层”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二、原告***应得的钢筋劳务费用是多少? 2019年2月24日,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小村乡安置房(第三期)一标段项目部(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承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工程款支付及劳务工资计价约定:1、按 照合同内容、设计建筑面积计算30元/㎡。案涉工程建筑面积为9259.61㎡,***应得钢筋部分的劳务费为9259.61㎡30元/㎡=277788.3元,其中***及茂泰公司就案涉工程已经向***支付了245100元,***还应得劳务费277788.3元-245100元=32688.3元,对原告主张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本案的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在本案中,***作为个人,并不具备承建工程的资质,其借用茂泰公司的名义承接工程进行施工的行为违法,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且案涉工***公司已向***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同时,2019年2月24日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小村乡安置房(第三期)一标段项目部(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务承揽协议》,在协议落款甲方(代表)为***签字,并没有出现茂泰公司的印章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且从微信聊天记录及签订的劳务承揽协议的过程也能看出系***个人与***进行的意思表示,***与茂泰公司并没签订劳务承揽合同的合意,***与***才是签订合同的义务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应由***对欠付的劳务费用承担责任,对原告主张要求茂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 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就案涉工程的钢筋劳务部分一直存在争议,且双方未进行工程结算,就钢筋部分的劳务费用是不明确的,对工程是否存在未支付或者超额支付也是不明确的,在不明确的状态下,被告***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劳务费32688.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4元(已减半),由***负担1110元,***负担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 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