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810号
申请人: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6857194474。
法定代表人:崔建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广东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553667032F。
法定代表人:方木海,总经理。
申请人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众鑫工程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