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北庵前田住宅楼首层(现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公寓)。

法定代表人:方木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国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小硕

书 记 员 高一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