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北庵前田住宅楼首层(现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公寓)。
法定代表人:方木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国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小硕
书 记 员 高一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