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09执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江涛。
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南门西路****公寓。
法定代表人:方木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609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巨力公司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公司给付劳务工资509,260.8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4,557元。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调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并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线下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保险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商业保险信息进行了调查。已对被执行人**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额度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要求其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综上,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巨力公司,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强
审 判 员 贾艳霞
审 判 员 刘国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旭
书 记 员 高一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