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市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1127号
申请人**,男,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无锡市恒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缪祖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市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厉建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