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财保322号
申请人:江阴骁峰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QDQ29L,住所地江阴市***建南村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无锡市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0740441,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申请人江阴骁峰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无锡市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骁峰公司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骁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无锡市恒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