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91财保36号
申请人: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002708。
法定代表人:瑜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云,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15119G。
法定代表人:李伟东。
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正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2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珂
审判员  王云
审判员  刘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