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6民初3704号之二
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5单元-78)。
法定代表人:HEIFITZMIKHAIL,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哲,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博,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飞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6号楼-2、5-707(天津苍洱拓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17号)。
法定代表人:姜树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聪,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0号。
法定代表人:喻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成云,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雨,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董亚林,男,汉族,1990年9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飞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董亚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疫情影响,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陶 俊
审 判 员 耿 亮
人民陪审员 赵克信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世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