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627号
申请人: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5号南宁左岸工社小区2单元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706453068。
法定代表人:曹陈彬,职位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钟东升,系申请人公司员工,男,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00575406。
法定代表人:刘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胜龙,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静,上海断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002708。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蛟,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茜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资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五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五矿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分别2020年11月16日、12月23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申请人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东升,五矿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鸣、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盛龙、刘文静,第三人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娇、邓茜文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2003年5月12日五矿公司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北区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65号13层。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股东为中国华阳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0%、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经营范围为票据式经营:硫磺、苯等化学物质。批发:医用电子仪器设备;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想使用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销售:粮食、服装、轻工业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汽车、家用电器、矿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化肥等;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房屋租赁等。
2018年5月14日申请人钢资源公司与被申请人五矿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钢资源公司通过五矿公司购买南非进口的高碳锰铁粉,双方就货款、税费等费用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五矿公司支付了5664573.71元货款。在五矿公司办理货物进口过程中,因进口货物被海关总署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批货物被退回。2020年4月22日经钢资源公司于五矿公司结算,五矿公司应向钢资源公司返还551523.48元。后经钢资源公司多次催收,五矿公司并未支付。
根据重庆睿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度五矿公司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20年12月31日五矿公司资产总计879952815.66元,负债合计911362386.85元,所有者权益为-36481907.92元。
本院在听证调查中,五矿公司对钢资源公司的债权无异议,对申请其破产清算无异议。五矿公司陈述,该公司从2020年初起并未经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申请人钢资源公司对五矿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债权经钢资源公司催收未获全部清偿,可以认定五矿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审计报告显示,五矿公司在2019年年底已经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钢资源公司申请五矿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西钢资源贸易有限公司对重庆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俞旭东
审判员 邓成江
审判员 吕金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雨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