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7574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5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蹇**,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燕安路4号园叁幢壹拾壹楼陆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7WFUX7。
负责人:***。
被告: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39002708。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桃源路89号2**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6215802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诉被告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渡口分公司、重庆对外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瑞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 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