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信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川益信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成都新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益信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241号1幢6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曾大军。

被执行人:成都新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金府路777号金府五金机电交易市场三期36幢5号。

法定代表人:丁秀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80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01月15日立案受理四川益信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新业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7899.8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4669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来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院接受询问,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2.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36897元,已划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益信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康 健

审判员 毛 娜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