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破1号之四

申请人: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6)苏0509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该重整计划载明,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和监督期间均为六个月,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2019年12月26日,管理人向提出本院提交监督报告和申请,称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向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移交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按照重整计划清偿了债权、开展了经营、调整了出资人权益,并向管理人报告了财务状况,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进行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程序终结的裁定。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现已执行完毕,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监督报告,管理人请求终结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张有顺

审判员  郝 振

审判员  游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