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14785号
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3299127698,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金滩大厦1703室。
法定代表人:金晔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华,江西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495990X2,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厍公路直下港段。
法定代表人:祁石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刘伟,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鑫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79059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济开发区江兴西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荣,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刘扣女,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鑫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扣女金融不良债权纠纷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浙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文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廖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