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兴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5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兴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厍公路直下港段。
法定代表人:祁石成。
委托代理人:徐刘伟,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晨,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3号楼A-212。
法定代表人:王**。
原告苏州兴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0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兴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40636.13元,执行费12806.00元,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一、2021年5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2021年5月20日、10月8日,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后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对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有应收款,因此本院向两公司邮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履行其对被执行人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1053442.13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震诚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无到期债务。
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四、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苏州范围内无不动产。
五、执行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11月9日,本院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续冻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该项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电话约谈笔录等予以材料予以佐证。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0636.13元,执行费12806.00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健颖
审 判 员 范 君
审 判 员 夏 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强 伟
书 记 员 姚志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