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南县。
被执行人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金厍公路直下港段。
法定代表人祁石成。
原告***与被告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9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03元,执行费50元。
现本院查明: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苏0509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款项7903元。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书、民事判决书、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审判员 葛健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