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艺桥梁营造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20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博济科技创新园**楼**。
法定代表人纪小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鹏程,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科技园iv>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506民初9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一致确认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结欠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1200元,此款由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前支付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若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加付违约金30000元,并有权就应付的381200元中未付部分及违约金3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6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30元,共计6195元,由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权利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鸿圣尊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1739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417395元,执行费6161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4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被退回。
2、本院于2019年4月、7月、9月,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本案审理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农业银行账户。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521.87元,扣除执行费后,余款5360.87元可退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已对上述账户再次冻结(冻结期限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E×××**桑塔纳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21年10月8日止)。该车辆车龄已达十余年,无处置价值。此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4、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对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向南京东部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送履行通知书后,该司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所称该债权,无法执行。
5、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6、2019年10月1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并传唤其于2019年10月16日至本院终本约谈。
7、因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不实、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张振华司法拘留15日。
8、2019年10月1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均无异议。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5360.8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拘留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小额银行存款及已查封,无处置价值的机动车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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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