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艺桥梁营造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执3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730464926,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纪小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程鹏,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502899965,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蒋卫华。
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611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南通拓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向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780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7805元为本金,自2016年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被执行人尚需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68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30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廉政监督卡。
2、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工商银行尾数为“3078”的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本院实际冻结并扣划5582.44元。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上述扣划的5582.44元,2970元转为本案执行费,剩余2612.44元执行款发还申请执行人。
4、本案诉讼阶段系公告开庭。执行过程中,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相关文书,未能妥投。拨打被执行人电话无人接听。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大量被执行案件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终本方式结案。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没有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6、2021年3月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苏州万宝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程鹏律师,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未提出异议,亦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到位执行款2612.44元,执行费297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除已扣划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黄立威
审 判 员 徐海燕
审 判 员 朱启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明华
书 记 员 许一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