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21民初3101号
原告:***,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镇**二村。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新城路与新华路交汇安泰国贸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类维虎,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女,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
被告:沂南县阳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界湖街道振兴路政务服务中心12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山东展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沂南县阳都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