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嘉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祁阳县华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23民初154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绪泉,怀化市鹤城区云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祁阳县华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平安街社区祁阳大道海盟滨江豪庭****商铺。
法定代理人:章伟。
第三人:郑云球,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祁阳县华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郑云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宏  卫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谌  美  君
代理书记员 谌美君(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