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民初1146号
原告:邵阳县云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大木山。
法定代表人:赵飞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告:湖南***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雅璇,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原告邵阳县云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邵阳县云丰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邵阳县云丰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梅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