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荣雅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一肯传媒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3民初252号
原告:湖南一肯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红石工业园光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罗云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三定,邵阳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湖路39号央谷金苑A座12楼1223号。
法定代表人:李雅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南一肯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一肯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一肯传媒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南***创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一肯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湖南一肯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志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