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07民初60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彤炎轻质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米俊倩
法官助理 王 进 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