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与四川某线有限公司,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6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绿野路二段5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蜀腾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拉法基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成都煜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33号1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蜀腾母线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煜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3)川0106民初14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马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剑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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