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艺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5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天府新区华阳街道绿野路二段5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艺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18号重庆广告产业园14栋5**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嵘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路33号1栋7层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审被告: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4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艺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四川嵘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3)川0193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成都市同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剑 审 判 员  马 燕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苗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