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津***永建筑架料租赁站与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18执24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永建筑架料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花源镇***。 经营者:方蓉,女,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260号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新津***永建筑架料租赁站与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32196.63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不足。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债权、股权等资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冻结请于2024年10月9日(从立案日期开始计算届满前七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车辆等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债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冻结、查封、扣押请根据期限从裁定落款日期起计算时间,在届满七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查封、扣押,如案件进行了保全,请以保全案件立案或裁定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文 审 判 员 李 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