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执7240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渝0107民初3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单位开设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0元,冻结有效期限为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部分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无法冻结)。除此之外,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截止2023年11月7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2022)渝0107民初3126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尚未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