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4执146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舒红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奉化市。
被执行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奉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