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3执20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中山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0237-5。
诉讼代表人:***,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88659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1号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17458-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舒红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目前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宁波惠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六辆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目前不宜处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舒红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