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7)浙0213执2780号
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金钟广场1幢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9822142-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61130101X。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7104052113,住奉化市岳林街道瑞峰北路书圆小区28幢506室。
被执行人:斯亚素,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7210130824,住奉化市岳林街道瑞峰北路书圆小区28幢506室。
被执行人: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东郊开发区1号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1117458-4。
投资人:***,系公司经理,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7506010012。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6910220869,住奉化市岳林街道舒后村。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7009150030,住奉化市岳林街道前方新村27幢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力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斯亚素、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明确的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