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3执20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中山东路38号。
诉讼代表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金璐,系该支行职员。
被执行人: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聚潮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奉化市成海五金仪表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奉化市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聚潮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72517198-2。
诉讼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
被执行人:***,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
被执行人:***,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奉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成海五金仪表厂、***、***、舒红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成海五金仪表厂、***、***、舒红钢、***名下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也同意对被执行人宁波市巨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奉化市成海五金仪表厂、***、***、舒红钢、***名下财产暂缓处置,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飞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