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621民初1222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孝感市。
被告:***,男,出生日期及民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抚松县吉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134XXXXX,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XXXXX,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岳程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抚松县吉源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6.00元,减半收取2,08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