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2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雷汝海。
被执行人成都市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周万文。
申请执行人****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案款468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3858.00元、案件受理费559.5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分配2095.00元。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余额不足;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已将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另查明,被执行人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工控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工控科技有限公司案款4689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2322.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巫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