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30259号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二街5号7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67086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2号1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029431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2月7日出生,住贵州省**市,公司员工。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l-2标石湾站交通协管员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7-佛铁-QTHT-2019125-099、07-佛铁-QTHT-20200526-81、07-佛铁-QTHT-20200520-10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l-2标**站交通协管员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7-佛铁-QTHT-2019125-098、07-佛铁-QTHT-20200526-80、07-佛铁-QTHT-20200520-103),约定由原告派员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负责被告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l-2标石湾站、**站指定执勤区域内的交通疏导、高峰分流等交通协管工作,被告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定期向原告结算、支付交通协管员服务费。上述合同对于双方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已经在截止至2020年12月25日的合同期内,按照约定完成被告委托的交通协管相关工作,并在2021年1月13日向原告交付所有因上述合同产生的服务费发票,但被告此后却迟迟未能向原告足额支付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交通协管员服务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付款项,被告亦对上述期间欠付款的服务费为479504.67元予以确认,但始终未支付以上欠付款项,甚至没有向原告通知任何付款计划。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拒付交通协管员服务费的行为,已经违反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至2020年12月的交通协管员服务费479504.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79504.67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所述的所欠服务费的本金无异议,对于付款时间有异议,利息起算日期应按照被告主张的付款时间(2022年12月26日)。原告提供证据拟证明欠款事项及时间,说明原告对于被告承诺的付款时间予以确认。被告承诺在2022年1月20日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后支付该笔款项,实际上业主单位在2022年12月26日才向被告支付300万元中企云链款项。另外,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附件-会议记要记载,款项应由财政承担。 诉讼中,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举证情况如下: 1、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2、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1-2标石湾站交通协管员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7-佛铁-QTHT-20191125-099、07-佛铁-QTHT-20200526-081、07-佛铁-QTHT-20200520-10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1-2标**站交通协管员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7-佛铁-QTHT-20191125-098、07-佛铁-QTHT-20200526-080、07-佛铁-QTHT-20200520-102),关于**站、石湾站交通协管员合同期限需延长的函。 3、收据、发票。 4、关于支付贵司剩余工程款的说明。 5、催款函。 6、律师函及投递记录。 7、关于对佛山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合同债务问题律师函的复函。 诉讼中,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l-2标石湾站交通协管员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7-佛铁-QTHT-20191125-099、07-佛铁-QTHT-20200526-081、07-佛铁-QTHT-20200520-10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l-2标**站交通协管员服务合同》(合同编号07-佛铁-QTHT-20191125-098、07-佛铁-QTHT-20200526-080、07-佛铁-QTHT-20200520-102),约定由原告派员按照交通管理部门要求,负责被告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l-2标石湾站、**站指定执勤区域内的交通疏导、高峰分流等交通协管工作;鉴于业主审计批复流程时间过长,考虑原告资金压力较大为保证交通协管服务效果,费用结算依据暂为原告及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考勤表,按月结算,经原告负责人签字、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被告项目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门付款;原告必须在收款前向被告提供税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当原告提交了合规的增值税发票、经被告财务部门认证通过,且同时达到本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付款条件时被告才具有付款义务。 2021年12月13日,被告佛山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TJl-2标项目经理部向原告出具《关于支付贵司剩余工程款的说明》,其主要内容为:我部(佛山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TJl-2标项目经理部)于2019年11月25日与贵司签订**站、石湾站交通协管员服务合同,在2020年12月30日完成合同履约,计量总费用1773820元已支付1250000元,剩余未支付金额为523820元;以上欠款我部承诺在2022年1月20日收到业主支付工程款后支付该笔款项。 本院认为,关于交通协管员服务费金额问题。被告对原告所述的所欠服务费的本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协管员服务费479504.67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l-2标石湾站交通协管员服务合同》《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TJl-2标**站交通协管员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认为合同约定的结束时间是2020年12月25日,被告签收最后一张发票的时间是2021年1月13日,因此利息从该日起算。被告认为签收发票的时间不能证明付款时间,只能证明具备付款条件。双方在上述合同中对何时支付款项的时间约定不够明确。以公平计,可以被告在《关于支付贵司剩余工程款的说明》承诺的2022年1月20日为付款时间,因此利息应从2022年1月21日起算,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如何约定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上述款项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原告请求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息,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交通协管员服务费479504.67元及其利息(以本金479504.67元,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546元,保全费2918元,合计7464元,由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原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中交(广州)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领缴费通知书并缴纳上述费用,逾期不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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