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18494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清水二街5号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多,系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禅城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的劳动仲裁请求:(1)确认***与禅城保安公司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13日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禅城保安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金8575元;(3)裁决禅城保安公司向***支付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2月13日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950元;(4)裁决禅城保安公司向***支付自2017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13日的休息日加班费26804.62元;(5)裁决禅城保安公司向***支付2020年12月的工资1225元;(6)裁决禅城保安公司向***支付2017年至2020年高温补贴2850元。 2.劳动仲裁结果:(1)确认***与禅城保安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禅城保安公司向***支付工资差额316.33元;(3)驳回***的仲裁请求。 3.***的诉讼请求:判令禅城保安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1239.19元;判令禅城保安公司向***支付2017年至2020年高温补贴2850元。 4.入职时间及岗位:***于2017年6月28日入职禅城保安公司处任职保安员,入职以来一直被派驻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 5.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时,约定标准工时工资为1720元,工作地点为佛山市及公司业务范围,标准工时为每天6.66小时,每周工作66小时。 6.社保缴纳情况:禅城保安公司有为***缴纳社会保险。 7.其他事实: (1)2020年12月11日,禅城保安公司队长***通过微信向***发送信息“你的调动是因你上次上班的问题,这个问题肯定要处理,我现在是让你去华兴顶岗4天,在调岗,**不!”。 2020年12月12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信息“你昨天晚上还没有回复我”、“***请你星期一上午回公司”;2020年12月15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信息“***12月12日通知你回公司你回,现在安排你的工作你都不服务,你有什么问一下可以回公司处理,现通知你你在生态环境局单位已停班了,请近快回公司处理,如超过3天不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2020年12月17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信息“***,你明天回公司,你是保安公司的人不是生态环境局的人,公司安排你的工作是很正常的,因为你是公司的员工,调动你的岗位又不是调你到外区工作,都是在禅城区,请明天回公司”;2020年12月18日,***通过微信向***发送信息“请于今天上午回公司,重新安排岗位”。***在上述期间内对***发送的上述信息均未给予回复,直至2020年12月23日***向***发送信息“***队长,你安排我新福港的工作我无能力胜任,我不会背着自己做错事被调离的恶名离开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1日,禅城保安公司向***发出《上班通知书》,要求***于2020年12月23日前回公司报到并到新服务单位新福港上班。该通知书于2020年12月22日送达至***处。 2020年12月31日,禅城保安公司向***发出《上班通知书》,要求***于2021年1月4日前回公司报到并到新服务单位新福港上班。该通知书于2021年1月1日送达至***处。 2021年1月5日,禅城保安公司以***无故旷工违反《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17点为由向***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于次日1月6日到达***处。 (2)禅城保安公司举证了《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管理制度》,该手册员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7、不遵守请销假制度(请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请假逾期不归的,都视为无故旷工),无故旷工月内累计超三天或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旷工的”。 另,庭审中,禅城保安公司举证了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4日的《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报告表》,该表载***保安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禅城保安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3)庭审中,***确认自2020年12月13日以后没有回禅城保安公司报道或至新岗位上班。 (4)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保安室有安装空调。 (5)2021年4月30日,禅城保安公司支付了***2020年12月份的工资608.76元。禅城保安公司收到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1055号仲裁裁决书后,于2021年6月1日向***支付了工资差额316.33元。 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2.原告与***微信聊天记录、***发布招聘信息截图、上班通知书(2019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工资。 4.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 5.生态环境局-工作群微信群聊天记录。 诉讼中,禅城保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 2.劳动合同。 3.告知书。 4.光盘、相片。 5.上班通知、邮政快递单、网上查询打印单。 6.解除劳动关系报告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政快递网上查询打印单。 7.入职须知、保安员管理制度。 8.2019年1月至12月、2020年1月至12月出勤汇总表、2019年1月至12月保安员上班时间安排表。 9.银行回单。 10.工资明细。 本院出示了依职权调取的佛禅劳人仲案字(2021)1055号仲裁庭审笔录。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禅城保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用人单位禅城保安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否合法的问题。本院认为,劳动合同一经建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应全面履行。作为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其基本的义务。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调岗不合理,但这并非是其不出勤提供劳动的法定、正当的事由。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佛山市及公司业务范围内,禅城保安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在禅城区内对***进行调岗,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并不存在侮辱性、惩罚性。再者,本案亦无其他证据证实调岗后存在降低工资待遇等其他不合理情形。故此,***拒绝调岗亦缺乏合理的依据。本案中,禅城保安公司在《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管理制度》中已明确无故旷工的法律后果,***对上述规定应当是知晓的。但***在禅城保安公司多次向其发生短信及通知书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返岗且旷工时间超过三天,该情形符合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员管理制度》中的员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禅城保安公司据此作出解除与***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综上,对***提出的有关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贴的问题 ***入职以来一直被派驻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根据禅城保安公司提交的保安室照片及经***确认所在的工作室内配置有空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贴的情形,故***主***保安公司向其支付***贴,依据不足,本院对其提出的有关***贴的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