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6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6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禅城***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2.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新盾保安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2019年12月17日,***到***公司处面试见工,***填写《报名登记表》,签署《入职须知》等入职手续,双方达成劳动的合意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故***因主动申请入职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根据2020年7月1日之后的工作安排通知可知,***公司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公司曾两次书面通知***到新岗位上班,但***均予以拒绝,***不服从工作调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在***长时间旷工的情况下,***公司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三、***与新盾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以个人原因与新盾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确认其与新盾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在此情况下***公司不应承担***与新盾保安公司之间的经济补偿金。二审法庭调查中,***公司补充如下上诉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属认定事实错误,据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处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在***不选择辞职而选择继续上岗的情况下,***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第二条第(三)项的约定进行合法、合理、就近调岗并无不当。 ***辩称,经一审法院核算,***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1025元,但***仅主张9800元。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盾保安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 二审期间,***、新盾保安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委托书》《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入职告知书》《工会会员登记表》《工会入会申请书》《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通讯地址确认书》《佛山市禅城中心医院健康体检表》《广东省保安员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各一份,以证明***主动入职***公司工作;证据二、(2021)粤06民终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员工不服从调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针对该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 经审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工种为保安员,工作地点为佛山市及公司业务范围内。故***公司在***原工作岗位因为合同到期不存在时对***进行同等性质的调岗系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围。虽然前后服务场所的上班时间可能有些许不同,但该变化并非人为导致,***公司的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并且***公司在***原工作地点的服务合同到期前已经通知***对是否离职作出选择,在***选择留下但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时亦反复提醒,并且一再推迟报到时间,***仍拒绝服从公司安排,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因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与新盾保安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审法庭调查中,***已确认2019年11月25日的辞职书系其本人书写,根据该辞职书的内容,***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与新盾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还签名确认已结清在劳动合同期间的一切工资待遇。据此,新盾保安公司亦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含***在新盾保安公司工作年限在内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66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侯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车 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