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特389号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佛明劳人仲案字[2021]15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保安公司述称:1.请求撤销***裁委佛明劳人仲案字[2021]154号仲裁裁决;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裁委审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程序错误。***裁委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因***在庭上的调查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保安公司认为其有必要庭后向***继续提供新的证据予以辩驳***。于是,保安公司在庭后第一时间向***裁委快递邮寄新的证据《劳动合同》和《补充说明书》,但***裁委拒收新证据,导致裁决错误。保安公司认为***裁委违反法定的程序,况且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涉案仲裁裁决。为此,仲裁程序不合法。二、仲裁裁决认定“保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保安公司与***之间是劳务派遣关系,当***被用人单位退回,此情形,保安公司属于生产经营的变化。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保安公司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不变,劳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重新对***安排新的岗位,进行合理调岗,调岗行为属于保安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范围。2.保安公司二次书面通知***到新岗位上班,***依然拒绝上班,***不服从工作调动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况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安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由***裁委拒收的保安公司庭后提供的《劳动合同》足以证明。为此,***裁委认定“保安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严重错误。综上所述,***是以旷工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保安公司无需向***支付任何赔偿金。***裁委认定事实错误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不合法,导致裁决错误。
被申请人***答辩称:认同仲裁裁决结果。
申请人保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补充说明书、***签名表(2017年劳动合同的第十页),拟证***裁决保安公司向***支付15000元所认定事实存在严重错误;2.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的劳动合同,拟证明***签名特别确认“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保安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5天,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工作岗位是保安员;工作地点是佛山市及业务范围内;3.***裁委拒收证据的快递单,拟证明***裁委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质证称:1.对于2017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的劳动合同,***不确认其真实性;2.***签名表是本人签的,但是签名的时候是空白的;3.对于补充说明书,保安公司在仲裁阶段已经提交过,***不确认真实性;4.对快递单,***也不确认。
本院认证,补充说明书是保安公司单方制作,本院对补充说明书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的劳动合同有***签名确认,本院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签名表上的签名予以确认,故本院对***签名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裁委拒收证据的快递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足以证***程序违法。
本院查明:2021年5月12日***裁委作出佛明劳人仲案字[2021]154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19.5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00元。”保安公司对上述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受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经审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能推定用工单位不能将***退回保安公司,涉案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根据前述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涉案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佛明劳人仲案字[2021]154号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本案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进
审 判 员 张 莹
审 判 员 禤敏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