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6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佛山市禅城***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新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盾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6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1月13日判决:“一、被告佛山市禅城***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98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2.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新盾保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9年11月22日,***到***公司处面试见工,***填写签署《报名登记表》、《入职须知》等入职手续,***试用期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6月17日,故***因主动申请入职而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二、2020年6月1日,***就已向***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显示:***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0年7月1日起解除,为此,***公司无需向***支付经济补偿。三、***与新盾保安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的关系,***以个人原因与新盾保安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亦书面确认其与新盾保安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以此情况下***公司不应承担***与新盾保安公司之间经济补偿金。二审法庭调查中,***公司补充如下上诉意见:一审法院认定***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属认定事实错误,据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处理本案,系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坚持一审的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盾保安公司辩称,坚持一审的意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在二审阶段向本院提交如下新的证据材料:证据一,《委托书》、《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入职告知书》、《工会会员登记表》、《工会入会申请书》、《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通讯地址确认书》、《佛山市禅城中心医院健康体检表》各1份,拟证明***是因其本人主动参加***公司招聘报名考试合格、健康体检合格后并及经过一系列的入职手续确认后才被录取为***公司的保安员;***是主动地选择入职***公司做保安员。***、新盾保安公司在二审阶段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对***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甄别。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争议的问题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公司是否应向***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对于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主张因***公司的合作项目到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则主张***系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诉讼中,***公司提供了***签名的《辞工申请书》,其中记载***因个人原因提出申请辞职,并解除劳动合同、停止购买社保等。对于该《辞工申请书》,***主张其系被迫而签名,如果不签名,***公司则拒绝支付尚欠的工资。在二审法庭调查中,***补充称,签署《辞工申请书》时***公司答应,如果签字将会继续提供在原岗位工作三年的机会。对于上述主张,***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对于***主张的***公司以克扣工资作为签字条件,***完全具有拒绝签字的权利,其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法定程序和途径主张工资的诉求。对于工作机会,***公司在本案仲裁一审及另案中均主张其当时已经向***等人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工作岗位的机会,且有员工接受了新岗位,但双方对于该项主张,均无直接证据可以证实,因此,本院对该抗辩不作审查。再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在《辞工申请书》上签名的法律后果。综上,综合本案现有事实并结合双方的陈述,***主张被迫签订《辞工申请书》并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由于***在《辞工申请书》上写明系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因此,***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662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珂珂 审 判 员 张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