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60630号
原告: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21号广电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林飞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芬,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振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琛雅,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娜娜,北京致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广传媒公司)与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体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广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被告乐视体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娜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文广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乐视体育公司支付信号制作费476000元;2、乐视体育公司支付利息(以47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乐视体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2日,文广传媒公司与乐视体育公司签订《2017亚洲足球俱乐部冠军联赛中超参赛队主场公共信号制作协议》(以下简称《信号制作协议》)后,文广传媒公司按约定完成2017年2月8日、2017年2月22日比赛的公共信号制作,并于2017年3月1日向乐视体育公司寄送发票。2017年1月25日,乐视体育公司支付102000元。2017年2月1日,乐视体育公司支付102000元,其余476000元未支付。2017年3月15日,双方签订《解除协议书》,约定解除《信号制作协议》,并约定在该协议签署生效且乐视体育公司收到文广传媒公司提供的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文广传媒公司支付476000元。《解除协议书》签订后至今,乐视体育公司仍未支付476000元。故文广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乐视体育公司答辩称:同意支付信号制作费,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因为协议中未约定利息。
经审理查明:文广传媒公司提供《信号制作协议》证明系按约定为乐视提供公司制作赛事的公共信号及相应的信号制作费、支付方式。2017年1月22日,乐视体育公司作为甲方与文广传媒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信号制作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代表中国足协参加“亚冠联赛”的上海绿地申花队和广州恒大队主场的公共信号,截止此协议签订之时,已确定的4场比赛时间、地点、对阵详见附件一;乙方提供符合甲方技术标准的公共信号,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向乙方书面提供其要求的电视直播公共信号技术标准;甲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上海绿地申花队是否进入小组赛,以及两支球队是否出线)向乙方每场比赛支付信号制作费34万元;在每站比赛转播日10个工作日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场公共信号制作费的30%,即102000万元;甲方应在比赛结束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单场尾款,即238000元;已经确定及待定的赛事费用支付时间及金额安排为(i)考虑到春节法定假期的因素,甲方应在2017年1月27日前,向乙方支付2017年2月8日在上海虹口足球场举行的上海绿地申花VS待定球队比赛的信号制作费的30%,即102000元,该场剩余单场尾款238000元应在2017年3月10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ii)甲方应在2017年2月7日前,向乙方支付(如果上海绿地申花出线)将于2017年2月21日在上海虹口足球场举行的上海绿地申花VS蒙通联比赛的信号制作费的30%,即102000元,该场剩余单场尾款238000元应在2017年3月23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iii)甲方应在2017年2月8日前,向乙方支付2017年2月22日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举办的广州恒大淘宝VS东方比赛的信号制作费的30%,即102000元,该场剩余单场尾款238000元应在2017年3月24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iv)甲方应在2017年2月28日前,向乙方支付2017年3月14日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举办的广州恒大淘宝VS川崎前锋比赛的信号制作费的30%,即102000元,该场剩余单场尾款238000元应在2017年4月13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v)甲方应在2017年3月29日前,向乙方支付2017年4月12日在上海虹口足球场举行的上海绿地申花VS鹿岛鹿角比赛的信号制作费的30%,即102000元,该场剩余单场尾款238000元应在2017年5月11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vi)甲方应在2017年4月25日前,向乙方支付2017年5月9日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举办的广州恒大淘宝VS水原三星蓝翼比赛的信号制作费的30%,即102000元,该场剩余单场尾款238000元应在2017年6月8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vii)甲方应在2017年4月26日前,向乙方支付2017年5月10日(如果上海绿地申花出线)在上海虹口足球场举行的上海绿地申花VS鹿岛鹿角比赛的信号制作费的30%,即102000元,该场剩余单场尾款238000元应在2017年6月9日前全部支付给乙方;乙方需在甲方每次付款前至少5日向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6%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公共信号制作费;如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款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5个工作日内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则每逾期1日,甲方应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1‰/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总额的20%。
文广传媒公司提供《解除协议书》证明其与乐视体育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协商解除《信号制作协议》,双方已对工作内容和质量进行确认并约定了信号制作费支付的时间。2017年3月15日,乐视体育公司作为甲方与文广传媒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解除协议书》,该《解除协议书》载明:双方同意解除于2017年1月22日签署的《信号制作协议》;在本协议签署生效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476000元作为乙方已完成工作内容的费用;根据《信号制作协议》,乙方已于2017年2月8日和2017年2月22日分别完成了2017年亚冠联赛上海申花VS布里斯班狮吼和广州恒大淘宝VS香港东方的比赛公共信号制作工作,并由甲方验收合格。
文广传媒公司提供发票及快递单证明其已开具发票并于2017年2月9日向乐视体育公司寄送。2017年1月22日,文广传媒公司向乐视体育公司出具尾号为1879发票,金额为102000元;2017年2月9日,文广传媒公司向乐视体育公司出具尾号为1882发票,金额为102000元以及尾号为1881发票,金额为238000元;2017年1月25日,文广传媒公司向乐视体育公司出具尾号为1883发票,金额为238000元。乐视体育公司表示已收到上述发票。
文广传媒公司提供收款回单证明乐视体育公司尚欠付476000元。收款回单载明2017年2月2日、2017年2月16日,乐视体育公司向文广传媒公司共支付24万元。
乐视体育公司表示对文广传媒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法核实,因其承租的办公楼被查封,且负责涉案项目的人员均已离职。
庭审中,乐视体育公司表示《信号制作协议》《解除协议书》中的印章均为其公章。
上述事实,有文广传媒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乐视体育公司认可《信号制作协议》《解除协议书》中加盖的印章为其公司公章,故在乐视体育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信号制作协议》《解除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文广传媒公司与乐视体育公司签订的《信号制作协议》《解除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文广传媒公司已按照约定履行信号制作义务,乐视体育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文广传媒公司要求支付信号制作费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信号制作费476000元;
二、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47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2元,由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璟钰
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菁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