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书农桃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7962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座4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21号广电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林飞鹏,其他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邓 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包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