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3344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21号广电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林飞鹏。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文广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蒋克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文阳
书 记 员 林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