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梧田永生钢管租赁工场与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558号
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永生钢管租赁工场,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西村横塘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04MA2C189Y4Q。
经营者:黄永林,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默,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新城村永青路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78501155。
法定代表人:王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永生钢管租赁工场与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永生钢管租赁工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永生钢管租赁工场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永生钢管租赁工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99元,减半收取6949.5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永生钢管租赁工场负担。
审 判 员 郑国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舒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