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浙南分公司、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03执35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浙南分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东路230号五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59597796B。
负责人:张桥龙。
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新城村永青路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878501155。
法定代表人:王锋。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浙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3执35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埃尔法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上述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LZWACAGA2C2022667,发动机号:V02426446)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LSGJA52U6CS098110,发动机号:C2180055)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桑塔纳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LSVA10335B2720745,发动机号:0625452)的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埃尔法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JTEGS21H5C8067655,发动机号:2GRJ665708)的查封。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WBAYE4107EDZ65851,发动机号:12488812N55B30A)的查封。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LZWADAGA2G7056968,发动机号:UG40230282)的查封。
七、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LHGRB186X72010104,发动机号:6710104)的查封。
八、解除对被执行人温州恒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浙C×××××,车辆识别号:WBAWL51009PY02384,发动机号:71864428N52B30BF)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 孟
代理审判员  许德圣
代理审判员  王炯达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叶 剑